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將信義區逸仙段二小段353-2等地號之機關用地,原使用者台灣省警務處及菸酒公賣局,變更為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使用,土地用途不變,僅調整使用機關。
計畫書修正為「機關用地應退縮三・六四公尺建築,其退縮部分得作為空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