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此案涉及大安區福州山地區大規模土地使用變更,將部分住宅區、保護區、公墓等變更為公園用地。計畫強調未來開發需保育自然生態,並對部分機關用地及道路進行調整。
附帶條件
1. 專案小組結論(六)-2.中「除必要之水土保持及防洪設施」修正為「除必要之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 2. 同意將原八公尺計畫道路一併變更為公園用地,並於說明書加註敘明「須依現有坡度或等高線規劃設計步道或生態道路等設施,以作為與住宅區之間緩衝地帶、並兼具水土保持及通行功能」。 3. 有關警察機械修理廠機關用地(30公尺)範圍,授權都市發展局依專案小組結論作細部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