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將凹子底地區部分工業區(工十)及農業區(農廿)變更為商業區、停車場、公園綠地等用途,並擬定細部計畫。變更後將引入商業活動與公共設施,並訂定都市設計、土地使用管制、防災及交通等相關規範,以促進地區發展。
附帶條件
本案依多項意見修正後通過,包含:計畫案名及分區名稱修正(如商四改為特定商業專用區);強化都市設計要點,納入滯洪池及綠建築規定;補充防災計畫及環評說明;訂定未遷廠地區的開發期限;並對多項異議案做出決議。
將凹子底地區部分工業區(工十)及農業區(農廿)變更為商業區、停車場、公園綠地等用途,並擬定細部計畫。變更後將引入商業活動與公共設施,並訂定都市設計、土地使用管制、防災及交通等相關規範,以促進地區發展。
本案依多項意見修正後通過,包含:計畫案名及分區名稱修正(如商四改為特定商業專用區);強化都市設計要點,納入滯洪池及綠建築規定;補充防災計畫及環評說明;訂定未遷廠地區的開發期限;並對多項異議案做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