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案修正通過

臺中市大甲區1015-1、1015-2、1016-1、1016-2、1123-1及1123-2地號等6筆土地(乙種工業區)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案

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2026/9/29其他大甲區
臺中市大甲區永信段1015-1地號臺中市大甲區永信段1015-2地號臺中市大甲區永信段1016-1地號臺中市大甲區永信段1016-2地號臺中市大甲區永信段1123-1地號+1 筆
案件摘要

於大甲區乙種工業區內6筆土地上,申請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作為申請人維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用電。此案符合臺中市工業區土地設置公用事業設施之相關規定。

附帶條件

為降低光電板反射光對周圍環境之影響,請市府經發局於審查地面型太陽光電時,嚴格檢討光照反射率及角度,避免光害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