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_UPC
變更部分未開闢之「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一)」為「旅館區(附)」,因該地與鄰近旅館區為同一地主,依規定辦理變更回饋。
應與雲林縣政府簽定協議書,並補充土地使用現況、開發強度及回饋規定,納入變更理由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