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_UPC
變更部分未開闢之「公園用地(公三)」為「農業區」及「旅館區(附)」,因該地與鄰近旅館區為同一地主,故依捐贈土地回饋原則辦理。
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捐贈土地回饋審議原則」辦理,並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