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_UPC
因「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二)」位處地勢陡峭地區不得開發,故變更為「林業區」、「住宅區(附)」、「商業區」等,以兼顧水土保持與地主權益。
依捐贈土地回饋審議原則辦理。請補充說明東側臨路部分已納入定期通盤檢討。請補充山坡地保育、水土保持等相關規定納入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