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審議景美區萬盛段地區之主要及細部計畫。決議「機一」機關用地不納入衛生所,但應納入地政事務所及稅捐分處,故面積不予縮小;「機二」保留地權屬複雜,提下次會議再審。
景美區衛生所不列入機一用地,原地整建;地政事務所及稅捐分處用地應列入機一用地;機二保留地權屬問題提報下次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