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研議士林、北投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案。會議決議案名修正,檢討標準依市府原訂標準辦理,並指示都委會整理資料後再擇期繼續研議。
案名訂正為:市政府各首長對通盤檢討士林、北投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計畫案意見書一案。檢討標準依本市原訂標準辦理。由都委會整理有關資料後,再訂期繼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