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為改善行人通行環境,訂定台北市住宅區以外之商業、行政、文教等分區及公共設施保留地,須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規定與建築標準。
公共設施保留地除市場外,應退縮三.六四公尺,並依有關規定建築,其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但不得設置騎樓、屋簷、雨蓬、圍牆或其他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