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案修正通過

為開闢山坡地計畫道路興築護坡時,需用計畫道路外之土地,視同公共設施並得辦理征收案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2020/7/24其他
案件摘要

研議山坡地道路開闢時,為興建護坡而需使用計畫道路外的土地,應如何取得。決議未來於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註明,此類土地視為道路必要附屬設施,得依公益原因辦理徵收。

附帶條件

未來修訂都市計畫時,應於說明書註明:「計畫道路開闢時,如需加築護坡,基於公益原因,其需用之土地,視為道路必要附屬設施之一部分,並得辦理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