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將士林區第七十三號主要計畫道路,自比例尺一萬分之一轉繪為一千二百分之一,以利後續開闢作業。因內容單純,同意備查。
嗣後凡主要計畫道路一萬分之一,為利於開闢需轉套繪為一千二百分之一之案件,仍應依照往例提會報告,惟轉繪結果涉及之內容較複雜者,應改列為研議案,提會研議,以資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