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為配合南港大坑溪整治,修訂鄰近地區的主要計畫。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附帶條件為將再發展區變更為住宅區,並敘明機關用地之具體用途。
一、本計畫案內,再發展區土地應修正變更為住宅區,以符實際。二、本案設有機關用地二處,究係作為何種機關使用,應於計畫書內一併予以敘明,以作為將來執行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