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市民陳情於長春段土地興建超高層建築。委員會決議建築高度依現行法規辦理,惟建物設計須配合市容觀瞻,符合過去委員會決議精神。
惟核發建築執照時,對其建築物之設計,應確實依照本會第九十三次委員會議及內政部都委會第一八八次委員會議決議之精神,配合市容觀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