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修訂南港、松山區部分地區細部計畫。主要決議為比照其他案例,修正第三種住宅區放寬容積率規定中,有關建築基地面臨道路寬度之條件。
計畫說明書中第三種住宅區放寬容積率有關規定,基地面臨面寬「未達廿五公尺者」修正為「應在十六公尺以上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