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針對忠孝東路、新生南路等所圍地區進行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決議修正住宅區面寬規定,並維持金山街與齊東街交叉處原計畫道路。
附帶條件
1. 第三種住宅區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之面寬規定,「未達廿五公尺者」應改為「應在十六公尺以上為原則,否則其容積率...」。 2. 金山街與齊東街交叉處附近擬廢止計畫道路用地部分,仍應維持原計畫,並將其東南側之畸零住宅區(市有土地)一併變更為計畫道路以利交通。
針對忠孝東路、新生南路等所圍地區進行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決議修正住宅區面寬規定,並維持金山街與齊東街交叉處原計畫道路。
1. 第三種住宅區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之面寬規定,「未達廿五公尺者」應改為「應在十六公尺以上為原則,否則其容積率...」。 2. 金山街與齊東街交叉處附近擬廢止計畫道路用地部分,仍應維持原計畫,並將其東南側之畸零住宅區(市有土地)一併變更為計畫道路以利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