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本案為大龍段的都市更新計畫與細部計畫變更。計畫內容涉及區段徵收及公車調度站的設置。會議決議通過此案,但附帶條件,要求修正土地補償規定、公車調度站的設計應防止公害,並考慮未來遷移的可能性。
1. 說明書有關私有土地補償之說明應修訂為「應照實施區段征收當時之法令規定辦理補償」。2. 區段徵收後由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優先買回之土地,自行興建。3. 公車調度站設計施工時應力求防止噪音及污染。4. 公車調度站將來如另覓妥適地點後應予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