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變更古亭區青年段一小段兩筆住宅區土地為變電所用地。附帶條件要求公用事業機構未來申請劃設用地時,應考慮鄰近土地完整性並配合設置公共設施。
請作業單位以本府名義函請各公用事業機構,嗣後申請劃設公用事業用地時應考慮鄰近土地之完整避免造成畸零地,並應配合設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以資達到土地經濟有效利用,而免加重影響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