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因應內政部核復意見,針對和平西路、中華路等所圍地區之細部計畫進行申復,並修正住宅區於申請建築時應留設3.64公尺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規定,以符法制。
計畫區內面臨和平西路、西園路、萬大路之住宅區,於申請建築時應留設3.64公尺之騎樓或退縮留設3.64公尺為無遮簷人行道,其退縮部分得作為空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