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研擬台北市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之開發指導原則。因內容尚需補充,決議退回作業單位,要求增列公共設施合理分擔之理由、依變更規模訂定提供比例標準,並參考公設多目標開發獎勵措施後,重新研擬再審。
1. 訂定要點之理由,應增列合理分擔公共設施乙項。2. 公共設施提供之百分比,應視變更面積大小及變更之程度,分別詳予訂定其標準。3. 公共設施之提供,應參酌考量依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開發方式之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