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針對本案原決議第五項,有關公民或團體對陸軍、警備、空軍總司令部等單位所提意見,將原決議文字「緣難採納」修正為「不予採納」,以求用詞一致。
原決議第五項,公民或團體對本案所提意見綜理表編號3、4、8等,原決議「緣難」採納應改為「不予」採納,以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