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變更木柵區恒光橋北側一處機關用地之指定用途,由原規劃的派出所改為供養護工程處養路隊使用。
案名應修正為「擬變更木柵區恒光橋北側部分機關用地原分配『供派出所使用』為『供養護工程處養路隊使用』計畫案」。計畫說明書內引用法令依據應更正為「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