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為配合市議會遷建,將信義計畫區內部分廣場、道路、公園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並將部分公園用地變更為道路及廣場,以因應未來人流並提供市民集散空間。計畫同時規定建蔽率、容積率等開發限制。
1. 充實變更公園為廣場的理由。 2. 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逾40%,容積率不得逾400%,臨道路應退縮至少4公尺。 3. 市議會建築設計應與周圍市政中心、世貿中心等環境配合。 4. 建築高度管制請工務局研擬方案後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