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針對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的通盤檢討案,原則同意所提開發辦法,但要求區內現有建物仍須參與重劃,並維持原建蔽率30%、容積率60%等標準,請相關單位研擬可行方案後再審。
1. 適用第五、六種開發辦法之十四處開發區內現有建築物仍應參加重劃。2. 請土地重劃大隊等單位就前述開發區研擬可行實施方策後再提會審議。3. 維持原公告開發要點之公共設施設置標準。4. 維持原計畫建蔽率百分之三十及容積率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