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本案計畫變更大同區大同段二小段353等地號部分第四種住宅區土地為機關用地,以供大同區衛生所使用。案件經審議後修正通過,附帶條件為修正案名及釐清計畫圖西側邊界。
附帶條件
1. 案名修正為:「擬變更大同區大同段二小段三五三等地號部分土地住宅區為機關用地案」。2. 本計畫圖西側之界線與原計畫機關用地範圍界線不符,請查明補正。
本案計畫變更大同區大同段二小段353等地號部分第四種住宅區土地為機關用地,以供大同區衛生所使用。案件經審議後修正通過,附帶條件為修正案名及釐清計畫圖西側邊界。
1. 案名修正為:「擬變更大同區大同段二小段三五三等地號部分土地住宅區為機關用地案」。2. 本計畫圖西側之界線與原計畫機關用地範圍界線不符,請查明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