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研擬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的開發規範草案。經專案小組審議,決議申請人自行整體規劃時,應提供30%的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以確保開發品質與公共利益。
專案小組結論修正為:「本住宅區由申請人自行整體規劃時,並提供30%之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