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因原「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內容不夠詳盡,為避免開發及天然災害導致重大損失,特修訂條文並增列詳盡規定。
1. 開發要點第四點修正為不得做為建築基地使用之情形,並刪除但書。2. 第七條條文中的「沉沙地」應修正為「沉沙池」,並修正部分文字。3. 附件所列部分案名與已公告計畫不符,應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