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審議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時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之要點,並修正公共設施用地及停車空間應無條件捐獻並登記為市府所有之規定。
修正要點三(三),規定所留設之公共設施或停車空間應無條件捐獻並登記為市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