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為配合捷運淡水線開闢,擬將沿線45處、面積約42.8公頃之機關、住宅、商業、公園等土地,變更為交通用地,以供捷運車站、路線及相關設施使用。
部分地號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或併入他案再議;新增交通用地定義與三種類型之使用管制規定(建蔽率、容積率);要求後續捷運路線規劃應配合都市發展,並對特定車站用地(如關渡平原、台北車站)提出整體規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