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修正「木柵景美萬芳路通盤檢討案」決議,補正第三類住宅區建蔽率規定,並將萬芳段及公訓段部分土地分別變更為第三類住宅用地及機關用地。
附帶條件
1.第三類住宅用地最大容積率為225%,建蔽率為50%。2.萬芳段一小段64地號及4地號之部分土地變更為第三類住宅用地。3.公訓段一小段3、4、5、7、8、9、10、11、12、16、17、18、19、20、21、22、23地號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並廢除其間計畫道路。
修正「木柵景美萬芳路通盤檢討案」決議,補正第三類住宅區建蔽率規定,並將萬芳段及公訓段部分土地分別變更為第三類住宅用地及機關用地。
1.第三類住宅用地最大容積率為225%,建蔽率為50%。2.萬芳段一小段64地號及4地號之部分土地變更為第三類住宅用地。3.公訓段一小段3、4、5、7、8、9、10、11、12、16、17、18、19、20、21、22、23地號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並廢除其間計畫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