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為增加社區公益性公共設施,將大同區文昌段二小段內原計畫為加油站但未開闢之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以供區民活動中心、社福設施及停車場等使用。
附帶條件
附帶決議:1. 請都發局協調納入東南側私有地主,以利全街廓改建。2. 基地附近古蹟眾多,未來建物之使用與功能設計應於府內進行特別檢討。
為增加社區公益性公共設施,將大同區文昌段二小段內原計畫為加油站但未開闢之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以供區民活動中心、社福設施及停車場等使用。
附帶決議:1. 請都發局協調納入東南側私有地主,以利全街廓改建。2. 基地附近古蹟眾多,未來建物之使用與功能設計應於府內進行特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