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修訂中山區中山段一小段853地號商四土地使用管制,決議要求此案土地須與北側852地號國有地合併,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並應留設寬度與淨高均不小於6公尺之東西向公共通道。
1. 853地號土地須與北側852地號國有土地合併,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2. 基地內須留設東西向通道,寬度及淨高皆不得小於六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