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復議第四五五次會議對信義計畫地區停車空間的決議。為鼓勵大眾運輸,修正停車計算基數規定,並調整A1、A2街廓公共開放空間要求。
1. 修正停車數量計算方式:因獎勵增加之樓地板面積得計入停車計算基數,惟總停車數量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之法定數量。 2. 刪除原決議對A1、A2街廓的要求,並調整其公共開放空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