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調整士林紙廠土地使用及都市設計管制,將其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特)。內容包含建築高度限制、道路拓寬、退縮建築、古蹟保存、公共設施捐贈及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等規定。
附帶條件
一、本案建築物高度以三十公尺為最高上限,取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通過不在此限」條文。二、基地南側水溝用地變更為八公尺道路。三、基地北側及西北側道路拓寬為九公尺,並退縮四公尺建築,留設無遮簷人行道。四、基地除整建維護部分外,均應退縮四公尺建築,並應保留基地內老樹。五、煙囪之位址應設置於日據時代最早設置位置或於原拆除位置重新恢復;其材質、高度應請士紙工會、臺北市產業總工會參與討論。六、開發者應配合施作自捷運士林站至本基地之造街計畫,且於本案開發完成後起算,認養十五年。七、捐地部分應於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後一年完成捐贈程序。八、捐贈本府公園之設計,應請勞工局、臺北市產業總工會、士紙工會參與。九、本計畫範圍同意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更新單元)。惟不得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二、四、五各款之規定給予建築容積獎勵。十、國市有土地亦依本案回饋比例,回饋百分之二十土地供作公園或道路。十一、有關建蔽率部分,新建築部分建蔽率仍維持原住宅區之45%,舊建物修建、改建部分(14.4%)得不計入建蔽率之原則下,放寬建蔽率為60%。十二、基地內相關展示空間未經市府許可,不得變更使用。十三、本案決議除上述外,本會第四七八、四七九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仍應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