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本案為華山地區都市計畫變更,規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允許「機三」至「機六」用地間容積移轉,並訂定容積上限、變電所共構、住宅區整體開發、部分地區劃為都市更新地區等規定。
附帶條件
一、中央合署辦公大樓「機三」至「機六」用地容積得予轉移,其中「機三」、「機六」用地容積率不得超過800%。二、中央合署機關用地允許附屬設施使用比例不得超過30%。三、變電所優先於「機六」用地共構,地下部分不計入容積。四、「機二」、「機三」所夾住宅區應整體開發,必要時辦理都計變更並適用都更規定。五、市民大道北側住宅區及華山公園南側街廓6-2、6-3商三(特)用地列入都市更新地區。六、商業區改建應留設退縮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