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為配合捷運建設,修正「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增列毗鄰捷運聯合開發基地未開闢計畫道路得作為容積移轉送出基地。
同意市府所提第四條修正規定。惟第九點有關容積獎勵上限計算規定,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