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為使計畫內容前後一致,修訂北投區八仙段二小段719地號等11筆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土地取得方式。依據82年關渡平原主要計畫規定,將土地取得方式修正為原則採一般徵收,但所有權人若願意先行提供使用,則併入整體開發辦理。
附帶條件
1. 計畫書應補列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2. 修正計畫書第2頁都市計畫情形表格之案名文字。 3. 修正計畫書第5頁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及撥用」,並一併修正第6頁相關文字。
為使計畫內容前後一致,修訂北投區八仙段二小段719地號等11筆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土地取得方式。依據82年關渡平原主要計畫規定,將土地取得方式修正為原則採一般徵收,但所有權人若願意先行提供使用,則併入整體開發辦理。
1. 計畫書應補列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2. 修正計畫書第2頁都市計畫情形表格之案名文字。 3. 修正計畫書第5頁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及撥用」,並一併修正第6頁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