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為保存大同區市定古蹟「新芳春茶行」並兼顧地主權益,修訂延平段一小段710地號等13筆土地之容積移轉規定。因古蹟本體將捐贈市府,故修訂計畫以釐清周邊土地可移出之容積計算方式,使其不受古蹟已建築容積之限制。
附帶條件
計畫書第5頁之「修訂說明」應補述新建建物所使用之容積來源及計算方式。
為保存大同區市定古蹟「新芳春茶行」並兼顧地主權益,修訂延平段一小段710地號等13筆土地之容積移轉規定。因古蹟本體將捐贈市府,故修訂計畫以釐清周邊土地可移出之容積計算方式,使其不受古蹟已建築容積之限制。
計畫書第5頁之「修訂說明」應補述新建建物所使用之容積來源及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