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為配合士林再生計畫,將劍潭青年活動中心舊址約5.49公頃土地,由「風景區」變更為「公園用地」,規劃為劍潭濕地公園,以復育生態、調節微氣候,達成都市永續發展目標。
附帶條件
文字修正為「…得繼續原來(會議、住宿等)之使用」,並增列「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辦理」。附帶建議後續規劃應納入公民參與、儘速規劃周邊人行系統,並擴大規劃北側風景區。
為配合士林再生計畫,將劍潭青年活動中心舊址約5.49公頃土地,由「風景區」變更為「公園用地」,規劃為劍潭濕地公園,以復育生態、調節微氣候,達成都市永續發展目標。
文字修正為「…得繼續原來(會議、住宿等)之使用」,並增列「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辦理」。附帶建議後續規劃應納入公民參與、儘速規劃周邊人行系統,並擴大規劃北側風景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