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為利文山區景美溪左岸地區市地重劃開發,變更機關、公園、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等,並修訂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將最小建築基地規模由700平方公尺下修為350平方公尺,以利土地分配與開發。
附帶條件
1. 計畫區內A1街廓之建築基地規模應不小於700平方公尺,但考量重劃分配原則,若最後一宗應分配之面積及抵費地已達350平方公尺者,不受最小建築基地規模之限制。 2. 計畫區內建築物應符合綠建築相關規定,並以達銅級以上等級為原則。
為利文山區景美溪左岸地區市地重劃開發,變更機關、公園、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等,並修訂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將最小建築基地規模由700平方公尺下修為350平方公尺,以利土地分配與開發。
1. 計畫區內A1街廓之建築基地規模應不小於700平方公尺,但考量重劃分配原則,若最後一宗應分配之面積及抵費地已達350平方公尺者,不受最小建築基地規模之限制。 2. 計畫區內建築物應符合綠建築相關規定,並以達銅級以上等級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