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因應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修正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評估標準。內容調整建物結構、年限等指標認定方式,並增列「搶救不易狹小巷道」等評估項目,以銜接危老重建政策並完善劃定基準。
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文字,明確定義符合更新單元條件之各類建築物構造(如土磚造、鋼筋混凝土造等)及其對應之最低年限(20至40年不等)與面積比例(二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