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修正通過

臺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規定辦理「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2019/8/19其他
案件摘要

因應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修正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評估標準。內容調整建物結構、年限等指標認定方式,並增列「搶救不易狹小巷道」等評估項目,以銜接危老重建政策並完善劃定基準。

附帶條件

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文字,明確定義符合更新單元條件之各類建築物構造(如土磚造、鋼筋混凝土造等)及其對應之最低年限(20至40年不等)與面積比例(二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