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於永康區平道段183地號等3筆土地,興建地上13層、地下4層之店舖及集合住宅。含住宅281戶、店舖7戶,基地面積約3717平方公尺。本案申請容積移轉,並免受斜屋頂規定限制。
附帶條件
本案可移入容積以基準容積之40%為上限,實際可移入面積不得超過容積移轉許可函之許可面積。本案因申請容積移轉所提出之公益性回饋計畫,請完成相關之行政程序,檢附與主管機關簽訂之相關行政協商紀錄(協議書)或認養契約等相關文件。同意本案提會內容依通案性決議,免受本區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準則(四)建築物管制1. 應設置斜屋頂之規定限制。本案需取得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