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為因應桃竹苗產業發展之再生水需求,擬變更中壢及內壢交流道特定區計畫內部分農業區土地約3.19公頃,劃設為污水處理廠用地及道路用地,以興建中壢再生水廠,穩定產業用水並降低民生供水壓力。
附帶條件
一、本案農業區變更為污水處理廠用地部分,請水務局將再生水廠建設必要性、選址原因、規劃面積及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二十六點應設置十公尺以上隔離綠地或退縮建築部分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二、另有關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請水務局審慎評估新增聯外道路是否具必要性,並依會中委員建議納入現有中壢水資中心內設置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