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修正通過

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配合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捷運機廠)細部計畫(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五點)案

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2021/11/11細部計畫北屯區
案件摘要

為應捷運北屯機廠區居住需求,放寬「特定商業區」管制,允許三樓以上作住宅使用,但需回饋15%法定容積作社會住宅或等值代金。

附帶條件

一、特定商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商業區相關規定管制。如申請住宅使用者,三樓以下限作商業使用,參酌本市主計三通住變商之意旨,修正土管第五點第三款條文內容。二、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1 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予當地直轄市並得改以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爰修正土管條文為:「...其代金之繳納應於核准使用執照前繳入『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三、有關捐獻代金應以法定容積計算,捐獻代金計算式依提會討論內容通過。四、本案應提供 15%法定容積作社會住宅(或其他社會福利設施)使用,其條文精神應捐贈予本市,請整體修正條文用語,以免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