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臺中市舊市區及一至五期重劃區的第三次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主要內容為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並進行多項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如道路變更為商業區、停車場變更為住宅區)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修正,以促進舊市區再發展並提升計畫圖精確度。
一、變11案(道路用地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修正後通過,併逕9案酌予採納:於取得變更為迴車道範圍內道路用地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後附帶條件廢除東西向路段道路,並劃設迴車道。 二、變27案:除「細綠43」用地南側之細部計畫道路保留,路寬由6M調整為4M,土管要點第十點增訂柳川南側建築基地,於河川區進深4公尺範圍內,應留設無遮簷人行道,不得設置圍牆,該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於計畫書補充人行道留設示意圖外,其餘照專案小組意見通過。 三、人12案(變更住2為道路用地):於取得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酌予採納。 四、人16案(變更「細停52」用地為住2):酌予採納。(一)為提升土地利用效益,本案變更範圍應整體規劃,得分期開發,請納入附帶條件訂定。(二)附帶條件增訂回饋時間點:西區後壠子段210-19、210-36、210-56、210-160地號等4筆土地之變更回饋代金應於都市計畫核定前繳納;西區後壠子段210-161、210-391地號等2筆土地(國有土地),應於回饋代金繳納完成後,始得核發建築執照。(三)考量國有土地僅77m²,提供公眾停車之開發效益及公益性較低,且經春茂源聚公司同意自行提供33席停車位,故國有土地無須再負擔增設停車空間。 五、土管要點第七點增訂高度比放寬條件,修正註4為「…,應縮減法定建蔽率10%以上,…」。宜居建築案件申請放寬高度比,留設之6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仍應維持淨空(不得突出構造物)。 六、土管要點增訂古蹟定著土地周邊相鄰街廓之開發行為應送都市設計審議:暫不予增訂。由古蹟主管機關於個案之「古蹟保存計畫」中訂定古蹟定著土地周邊範圍及緩衝地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建築及景觀規範之建議,再行納入都市計畫據以規範。 七、有關臺中州廳及其周邊地區本府已有明確再利用政策,考量推動時程,請研擬該地區細部計畫內容後再提會討論。 八、其餘逕向大會陳情內容詳表10人民或團體逕向大會陳情意見綜理表市都委會決議欄。 九、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計畫變更案內容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