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為解決產業用地不足及未登記工廠問題,擬定大里夏田產業園區主要及細部計畫。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要求修正再發展地區最小基地面積為1500平方公尺、增訂再開發不得作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等規定,並建議提出交通改善計畫。
附帶條件
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9點再發展地區建築基地面積修正為達1,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完整範圍,以有效促進再發展地區公共設施品質提升。 二、再開發管理要點增訂依本點申請再開發者,不得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三、本案依臺中市國土計畫指導屬5年內有具體需求之短期城鄉發展用地,並指認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應與未來發展地區有別,建議修正相關用語。 四、交通計畫除路網之外,建議提出人行及自行車路網,並據以提出道路(整併建築退縮帶)的道路斷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