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針對水湳機場原址開發區進行第二次通盤檢討,以因應國土計畫指導與重大建設需求。內容包含調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築高度、開放空間規定,旨在形塑人本環境、發展會展與轉運中心,並強化產業機能。
附帶條件
一、為形塑水湳經貿園區之人本環境,配合建築基地退縮與既有園道,建立良好之人本環境與景觀,修訂指定退縮 8 公尺以上之帶狀式開放空間人行淨寬由 4 公尺調整至 6 公尺。 二、為發展國際會展中心與交通轉運中心等重大建設,及依經發局意見,爰增列第二種經貿專用區允許使用項目,作為產業及生活服務支援使用;另第一種經貿專用區建議依後續土地使用及發展情形,視需求及必要性檢討。 三、為引導文化商業區建築天際線之都市意象,文化商業專用區維持最高建築高度規定;另考量建築設計彈性並鼓勵增設公共停車位,得於不增加容積並辦理回饋後,酌予增加最高建築高度 10 公尺、20 公尺至 40 公尺;另增加前開部分得免檢討高度比。 四、為強化文化商業專用區之商業機能,修訂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不得作為醫院使用。 五、土管條文(草案)針對第二、三種文化商業專用區指定作商業比例及樓層規定,因公展草案及專案小組建議方案,與地政局、業界、公會代表反映仍有諸多不同意見,且有商業發展強度之疑慮,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故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