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為配合臺中港111-115年發展計畫,變更港埠專用區內各分區之差別容積管制。考量淨零碳排與環境永續,決議要求不得新增煤炭儲存設施、台電需逐年減煤、新增石化工業區部分暫不訂定容積率,以兼顧港埠發展與環境保護。
附帶條件
一、港埠專用區內不得新增煤炭儲存設施及露天生煤堆置場,且露天生煤堆置面積應提出逐年管控內容納入自主管理計畫,以降低對空氣品質及環境之衝擊。 二、為配合國家能源轉型政策及本市環境保護需求,並落實台灣電力公司於「台中電廠第二期新建燃氣機組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承諾事項,自115年起,請台灣電力公司每年6月前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申報年度生煤用量管控目標,並應實質逐年遞減。另電力專用區後續如有新增發電機組之規劃,應訂定自主減煤管理計畫,報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備查後,始得設置。 三、本次新增之石化工業專業區,因其北側填方區(III)填築範圍尚未完成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及原低度發展區配合下一期調整為保安林區,該2區建蔽率及容積率不予訂定,以維護開發程序之合法性及符合環評規定。 四、有關北側填方區(III)填海造地部分,應結合內政部營建產出物、剩餘土石方方案及環境部廢棄物焚化底渣爐渣去化方案,應與本府協商提供一定立方額度供本府運用。 五、倘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對於執行決議事項,確有窒礙難行之情形,得另行研提具體可行之替代方案,報請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以兼顧政策落實與港埠發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