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
為避免住宅與商業建築緊鄰新豐鄉機關用地,本案增訂相鄰土地的建築退縮規定,要求毗鄰機關用地(二)的建築基地,應自境界線至少退縮1公尺,以維持開放空間品質。
1. 建築基地如毗鄰機關用地(二),申請建築時,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1公尺建築,且退縮建築土地上不得設置相關設施。 2. 建築基地如屬情形特殊者,經提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