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本案為修訂新竹縣竹北市容積移轉公共設施送出基地之優先次序。為避免環境衝擊並兼顧地主權益,決議修正優先次序表,增訂道路用地申請移入容積之比例限制,並明訂當公設保留地(不含道路)面積比例低於總量15%時,應再行檢討。
附帶條件
1. 修正竹北市公共設施送出基地優先次序表,增訂送出基地為道路用地時,其申請移入之容積比例限制。 2. 明訂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含道路用地)面積比例若低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總量之15%,則應再行檢討送出基地優先次序表。 3. 有關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部分,俟中央制訂相關執行作業程序後再行辦理。